新业务||《广东省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县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力建设,逐步摸清我省各市县温室气体排放的家底以及趋势,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根据《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粤府〔2017〕5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粤办发〔2018〕20号)要求和广东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实施,并就有关清单编制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县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日常工作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编制本市规定年份(要求为偶数年,2018、2020、2022,依次类推)温室气体排放清单,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开展县区级温室气体清单试点,逐步扩大县区级清单编制工作范围。相关工作绩效情况纳入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内容。

三、建立市县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结果研究与应用工作机制。我厅将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对各地级以上市清单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支撑我省中长期规划、方案编制,建立完善覆盖市县级清单内容的全省统一数据库,为全省能源、产业发展等提供宏观政策建议。

五、开展市县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培训。近期,我厅将委托省级技术支撑机构组织开展市县清单编制工作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市县(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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