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易时代丨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方案-②化工园区认定标准

二、化工园区认定标准

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全面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和发展质效水平。加快化工生产企业尤其是重点敏感区域内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步伐,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表明化工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12项条件,包括“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等。

认定标准包括:

  1. 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2. 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3. 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 告。
  4. 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5. 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合条件)。
  6.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7. 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A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及下游水体达到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
  8.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9. 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10. 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11. 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12. 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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