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美国产的水分分析仪、干式气体流量计 将原产地 成香港被海关处罚案

咨询海关业务委员会/吴国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麟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 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 0010号

当事人:上海麟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海伦路160号5幢3楼D326室

法定代表人:朱豪

海关代码:3109980407

当事人受上海帝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于2018年11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口货物一票共2项, 关单号为224420181001044724,其中第1项申 为水分分析仪3台,商品编号9027809900(关税率0),总价CIF1338.75美元,原产地香港;第2项申 为干式气体流量计5个,商品编号9026801000(关税率0),总价共计CIF6500美元,原产地香港。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两项货物实际原产地均为美国,需分别征收对美加征关税5%,与申 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5416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1808.62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41.75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 关单证、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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