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晾晒鸡粪等产生恶臭气体行为的
通 告
近年来,我市农村晾晒鸡粪和软骨素企业晾晒鸡骨等行为越来越多,由于缺乏应有的技术规范,无法做到无害化处置,且有的晾晒场所距村庄和水源较近,极易滋生大量的有害微生物、致病菌,是人畜感染传播疾病的危险场所,尤其在夏天高温季节,恶臭难闻,对广大群众的健康和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有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全面提升我市对外形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我市境内全面禁止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现有的露天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场所,全面依法予以取缔。
二、今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再实施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的行为。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组织畜牧、公安、环保、国土、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对本区域内露天晾晒鸡粪、鸡骨等产生恶臭气体场所,于2017年6月中旬前予以全面取缔;对非农建设压占的耕地进行限期治理,尽快恢复原种植条件。
四、对于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莱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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