宸安分享: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要求(一)

防护区基本要求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此要求是需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必须能够抵御初期火灾,使得灭火剂在在防护区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维持足够的浓度,达到浸渍时间要求。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气体灭火系统喷放时,防护区开口均自动关闭,防护区内压强增加,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压强。防护区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就是已防护区围护结构能承受的允许压强为基础计算的。

3、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对防护区的封闭要求是全淹没灭火的必要技术条件,因此不允许除泄压口之外的开口存在,防护区开口包括门、窗、防火阀等都必须自动关闭。

自动生产线上的工艺开口,也应做到在灭火时停止生产、自动关闭开口。

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目前的气体灭火剂都较空气重,因此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排风口应该直通室外,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必要时必须增加排风管。对于地上防护区,当防护区有开启的外窗时,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经常有人员出入,且设备重要,因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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