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 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安装对象:有使用燃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的餐饮及商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用户均应安装。
二、安装要求:可燃气体 警装置是指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燃气 警装置。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顶棚或距顶棚不大于0.3米的地方;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应设置在不高于地面0.3米的地方。
三、截止时间: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可燃气体 警装置的安装。
四、法律责任:对于2022年6月15日前未完成可燃气体 警装置安装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城管局将责令供气企业对其停止供气;2022年6月30日后依然拒不整改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华安县城市管理局
华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26日
主编:宋清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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