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为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 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1)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3)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4)重点排放单位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碳排放配额后,应当书面通知重点排放单位;

(6)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7)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8)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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