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详细规定了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应以企业为边界,主要核算并 告企业内部一系列与水泥生产相关的活动产生的排放,但不仅限于水泥生产过程,这体现在:若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且产生温室气体排放,应一并核算和 告。本节就指南中核算边界的界定,以及边界内的核算和 告范围部分进行解读。
如果水泥生产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且生产活动存在温室气体排放,则应参照相关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 告指南,一并核算和 告。如果没有相关的核算方法,就只核算这次产品生产活动中化石燃料燃烧引起的排放。具体而言,水泥生产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排放源包括:
(1化石燃料的燃烧
水泥窑中使用的实物煤、热处理和运输等设备使用的燃油等产生的排放。
(2替代燃料和协同处置的废弃物中非生物质碳的燃烧庋轮胎、废油和废塑料等替代燃料、污水污泥等度弃物里所含有的非生物质碳的燃烧所产的排放
第2步:进入我的主页,然后「私信」回复:“ 告”2个字即可。
声明:本站部分 章内容系出于传递信息之目的源自于第三方 站转载,行业企业、终端用户投稿。若对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立即与本 站联系,本 站将迅速给予回应并第一时间做出处理(联系邮箱:jinwei@zod.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