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昭平县某气体经营有限公司无证销售医用氧气的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医用药品、医用产品,事关人命,不可儿戏,希望广大医用产品销售人员、公司能引以为戒,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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