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中俄将成立天然气贸易合资公司!油气体制改革重磅 件落地!管 监管又有新规定!

6月5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俄罗斯诺瓦泰克公司和俄气银行在莫斯科签署了在中国境内设立天然气贸易合资公司的关键条款协议。

中国石化董事长戴厚良与诺瓦泰克公司管理委员会主席列昂尼德·米赫尔松在两国领导人习近平、普京见证下交换该协议。根据协议,该贸易合资公司将从诺瓦泰克公司的合同组合中购买液化天然气资源,销售给中国市场的终端客户。该合作将在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生效。

同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布尔控股有限公司在莫斯科签署阿穆尔天然气化工项目框架协议。中国石化董事长戴厚良与西布尔管理委员会主席德米特里·科诺夫在两国元首习近平、普京见证下交换该协议。按照协议,中国石化将在该项目中拥有40%股份。

中国石化董事长戴厚良表示:

“阿穆尔项目是中国石化成为西布尔战略投资者以来,又一次深度、务实的合作。双方将共同努力,分享行业最佳实践经验,发挥优势,将该项目打造成为两国能源合作向下游石化领域延伸的典范。”

西布尔管理委员会主席德米特里·科诺夫表示:

“该伙伴关系将使双方拓展共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最大限度地提高新建大型项目的效率。”

中国石化董事长戴厚良与西布尔管委会主席科诺夫还分别代表两公司在莫斯科签署了行业合作协议和西布尔西西伯利亚石化项目(ZapSibNeftekhim)产品分销协议。双方表示将在中国、俄罗斯及其他国家加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开展西布尔西西伯利亚石化项目出口中国市场聚乙烯产品的销售合作。

油气体制改革重磅 件落地

2018年8月,国家发改委发布《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引起业内广泛关注,2019年5月24日,《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正式落地!

该《监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旨在提高油气管 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 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监管办法》明确提出: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 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鼓励和支持油气管 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 设施间的灵活调配。

在《监管办法》中的两条新规颇为瞩目:

  • 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由原来的体积计量改为能量计量。这一计价方式旨在建立更加公平的天然气计量办法。(小编说:天然气中甲烷含量越高越好,例如有些地方甲烷含量纯度99.8%,有的地方则是92%,价格与纯度成正比。 今后就能够以气质参数将体积计量转换为能量计量。这种计量方式更加公平,尤其对于居民用气而言,买到的天然气将会更加物有所值。)
  • 信息公开方面,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 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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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监管办法》的意义是什么?对油气运行单位有什么影响?这是否意味国家管 公司成立的前期准备?业内专家为您解读——

新出台《监管办法》的重要意义

业内专家认为,《监管办法》是保证油气体制改革推进的基础性 件。《监管办法》发布在油气体制改革的关口上,必将促进天然气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其次,《监管办法》旨在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大环境,定会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重要的是,《监管办法》的发布体现了开放精神和法制精神,对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来讲是一场大变革,也将为用户带来更大的挑战和机遇。或许可以持续为高质量推进互联互通工程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刘毅军认为,《监管办法》更加强调可操作性,对于推进公平开放提出的要求更加具体。对第三方公平服务已经上升到国家强制性要求中,将推动管 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得到真正落实。

公平开放的基础条件是什么?

概括而言,开放的基础条件是要有足够多的管 设施,要互联互通,要提前规划、要信息共享和调度协调、要财务独立核算、独立运营、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运输费用。

专家认为,油气管道设施的互联互通才是开放最基础的条件。互联互通,不只是长输管道,还应该有省内短途管道,城市高压管 ,多级互联互通,公平开放才能真正实现开放的目的。当前,公平开放的基础条件并不成熟,因此从这个角度判断,公平开放的脚步不会很快。

近年来,三大油气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相关政策,积极参与互联互通工程项目建设。2018年,中国石油北京油气调控中心制定“日清、周 ”制度,确保19项互联互通工程顺利完成。目前,以深圳LNG外输管道为代表的2019年18项互联互通工程项目正在按计划稳步推进。

《监管办法》与2014版有何不同?

2014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这一有效期5年的试行办法应于2019年2月28日结束。国家能源局于2017年底开始编制新的 件,2018年8月推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5月24日《监管办法》正式落地。

专家分析,2014年的《监管办法》更像一个实验性的办法,更多鼓励协商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要加大管 公平开放。但是2019年强制性意味更浓,要求公平无歧视对外开放,是大的转变。

刘毅军认为,与2014年的《监管办法》相比,这次的 件出台最大特点不是简单的信息公开,而是政府对于信息公开、信息 送、油气剩余能力测算和对合同的要求等数据进行更加细致的监管,政府真正进行介入后,监管能力和力量得到加强提高,核心目的是确保为第三方提供更加公平的服务。

相关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哪几点意见?

专家认为,这份《监管办法》中,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首先,要关注监管范围的扩大。未来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以前被忽略的被监管范围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其次,要关注国家推行结算标准的更新,由原来的体积计量改为了能量计量。油气管 运输企业要在24个月之内,对计量设备逐个完善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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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要关注到,涉及信息公开和信息 送的业务要比以前多了,并且要指定专人来完成。《监管办法》规定,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

是为国家管 公司做前期准备?

“《监管办法》是整个油气体制改革的配套性 件。”刘毅军认为,在油气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中,国家管 公司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不是完全针对其而出台。

此外,业内专家认为,《监管办法》是国家管 公司成立之前和成立初期一段时间的过渡性方案。在国家管 公司成立前,至少是很重要的管理办法。

为什么被看作过渡性 件?刘毅军认为,随着新的体制逐步到位运行,监管办法和监管能力都会逐步提高。在当前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需要这样一个适应的《监管办法》。此外,监管能力和办法还需要继续摸索。

《监管办法》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要我开放”到“我要开放”的过程,通过管输能力体现企业的价值。“随着国家管 公司的成立,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管容分配,二次交易,监管办法仍然要继续修订。”刘毅军表示。

如何影响油气企业?

刘毅军认为,短期来看,《监管办法》出台,推动管 向第三方公平开放,加剧油气生产企业、油气销售企业以及终端用户之间的竞争。但是,长期有利于相关油气企业的发展,包括更加强调管理,执行力度也将得到大幅度提高,从这一点来讲对油气公司有利。整个产业链更具有竞争性,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专家表示,长远来看,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更加有利于整个产业链的发展,规则更加清晰透明,整个规划有了更好的发展方向,例如对热值计量做的改造,对于管 运行安全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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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颁布《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将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纳入油气管 设施,实施统一监管。《办法》所指油气管 既包括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也包括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附属基础设施。

油气管 改革进一步推进。今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强调,推动石油天然气管 运营机制改革,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 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 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我们认为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管 建设、改革向前发展。

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油气管 设施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 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截止到2017年,我国原油、天然气主干管 长度分别为2.87万公里、7.72万公里,伴随着我国天然气消费量的快速增长,天然气管 管输能力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导致季节性“缺气”时有发生。为缓解我国用气紧张,推动天然气产业快速发展,我国在《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主干管 长度将达到10.4万公里。我们认为各类投资资本参与管 设施建设,有助于推进我国管 (特别是天然气管 )发展,为油气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油气管 互联互通。《办法》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 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 设施间的灵活调配。以天然气管 为例,在7.72万公里的天然气管线中,中石油拥有5.13万公里,占比66%,其余由中石化等企业运营。由于没有实现互联互通,造成了部分管 、接收站设施并没有充分有效利用,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区域的供气紧张局面。我们认为通过实现互联互通,将提高管 、接收站、储气库设施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效缓解供气紧张局面。

进一步推进气价改革。国家推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4 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我们认为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将对提高天然气生产企业积极性、刺激下游用户需求都起到推动作用。

---海通石油化工

编者按: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去年8月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引起了业内的许多关注。现在《办法》终于落地,现在我们来看看《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吧。

1、《办法》不适用城镇燃气设施。

《办法》适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设施),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 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 设施。)但是,《办法》不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

2、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职责表述还是比较含糊。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价格等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职责表述还是比较含糊。

3、居民用户不能申请开放设施。

用户特指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油气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天然气生产企业(包括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城镇燃气、贸易商、燃气电厂、大工业用户。但不包括居民用户。

4、天然气计量方式中上游和下游的衔接是个问题。

管 设施开放后,混输的天然气热值品质不同,采用能量计量方式有利于准确计量、体现公平,减少结算纠纷。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城燃公司对用户,还是体积计算,那就涉及一个衔接问题。

5、剩余能力如何计算没有标准。

运营企业有剩余能力,是管 设施公平开放的前提。但是《办法》却未说明具体如何计算。每种具体的基础设施的计算没有标准,笼统写由运营企业自己“科学计算”。到时候操作还是会有一定的难度。

6、办法发布部门的变化

2014年发布的《办法(试行)》由国家能源局单独发布,此次《办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住建部、市场监管总局一起联合发布。可以看到,对于天然气产业链的监管,相关部委正在形成合力。

对比《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办法》,一些条 进行了修改与细化,但综合来看,并无大的修改与调整。

关于印发《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 :

为提高油气管 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 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按照油气体制改革任务要求,我们制定了《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24日

下附《办法》全 :

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油气管 设施利用效率,促进油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油气管 设施开放行为,维护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气管 设施是指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原油、 成品油、天然气管道,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地下储气库等及其附属基础设施,不包括陆域及海域油气田生产专用集输管道、炼化企业生产作业区内的专用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油气管 设施、军工或涉密油气管 设施和城镇燃气设施。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所管辖其他海域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者注:城镇燃气设施不适用《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

第三条 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应当坚持保障安全、运行平稳、统筹规划、公平服务、有效监管的工作原则,按照油气体制改革和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要求有序推进。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全国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规章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相关问题,负责海域和跨区域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组织并指导各派出机构开展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相关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城镇燃气设施以外的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相关工作。(编者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与省级主管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确)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镇燃气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编者注:这个也是要值得关注的)

第五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公开开放服务的条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油气管 设施服务。

第六条 相关油气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协调作用,参与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

第二章 公平开放基础条件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 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第八条 国家和地方油气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油气管 设施互联互通、 资源供应及市场需求中长期变化等因素,对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提出总体要求,为公平开放创造有利条件。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油气管 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 设施间的灵活调配。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不得阻碍符合规划的其他管 设施接入,并应当为接入提供相关便利。

油气管 设施互联互通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调度协同,保障油气管 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对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 设施独立运营, 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编者注: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条进行了细化,将运营业务区分成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使条 更加细致。)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减少油气供应中间环节和层级,有效降低油气运输费用。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拒绝开放油气管 设施。

第三章 公平开放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 拒绝与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签订服务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油气管 运营机制改革到位前,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开放管 设施。(编者注:事实上还是没有明确如何计算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没有统一标准。)

第十三条 原油、 成品油管 设施运营企业在商品交接及计算运输费、 储存费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量。

天然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接收和代天然气生产、销售企业向用户交付天然气时,应当对发热量、体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计量,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监督检查。

国家推行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编者注:因《办法》不适用城镇燃气设施,故暂时不涉及居民等城镇燃气设施用户的计量计价方式。同时《办法》确定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的时间表。)

第十四条 油气管 设施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化定价的,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第十六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依照各自职责确保油气管 设施运行安全,保障油气资源可靠供应。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七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 站等途径,公开油气管 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 保密要求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更新。

用户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提出申请的用户披露。

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油气管 设施开放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编者注:《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示范 本”没有了。)

第十八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 站, 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

具备条件的,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 设施剩余能力。

第十九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每季度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 站公布上一季度服务对象、服务设施、服务时段、服务总量等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油气管 设施服务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对所有用户的服务信息。

第五章 公平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并公开申请材料目录等相关内容。

用户根据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公开的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 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通过 络平台接受用户申请。

第二十二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户申请。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时,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开发布开放服务公告,受理结果应当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并 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时,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提供开放服务。

对不符合开放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用户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

第二十三条 对由政府部门明确需承担国家或区域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经国家确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产业规划的煤制天然气和煤制油等油气资源,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开放服务。

第六章 公平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

第二十四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就油气管 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 在正式实施前应当及时签订服务合同, 对服务时段、服务油气量、 服务能力、 交接点与交接方式、服务价格、油气质量、交付压力、管输路径、 检修安排、计量方式、平衡义务、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内容进行约定。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签订的服务合同在“信用中国” 站备案(登记)。(编者注:这个“信用中国”是值得注意的新平台。)

第二十五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执行,不得为提高管输收入而增加管输距离。

第二十六条 用户应当遵守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发布的油气管 设施准入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油气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 遵守合同约定的滞留时限等要求。

用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充分使用油气管 设施服务能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情节严重的,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 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将违约用户情况 送有关部门列入油气领域失信名单。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油气管 系统平衡运行的相关义务。 用户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国家标准采取强制平衡措施。

第二十八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与用户应当对开放服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对因泄密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的用户名单及相应情况 送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送油气管 设施相关情况,包括管 设施基本情况、运营情况、限(停)产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输送(及储存、气化、装卸、转运) 能力及开放情况、 对申请用户出具答复意见情况、价格情况、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的用户情况等。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要求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 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一) 进入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实施监管;

(二) 询问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 查阅、 复制与监管事项有关的 件、资料;

(四) 通过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调取、分析。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法依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不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的,可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开放服务合同签订及履约等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存在争议的开放事项,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 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在履行开放服务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可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编者注:市场化的深入需要司法保驾护航。)

第三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编制并发布监管 告, 公布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投诉举 。

第三十五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信息公开、信息 送、受理时限、公平服务等相关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有关处理情况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告,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其他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 :

(一) 提供虚假 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 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 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 恶意囤积油气管 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 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不按照要求进行商品计量的, 或者计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油气管 设施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可按照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跨区域油气管 设施是指跨越国家能源局两个及以上区域监管局辖区范围的油气管 设施。

(二) 用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油气生产企业、贸易商、油气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原油、 成品油(含煤制油、 生物质油等)、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 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油气零售企业及炼化企业、燃油(燃气)发电企业、油气工业用户、其他大型油气直供用户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编者注:持续关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油气管 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国能监管〔2014〕 84号)同时废止。

综合自天然气与法律 、海通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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