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1伤!车间主任违章指挥,安全科长被刑拘

2020年3月3日11时10分左右,山东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化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60万元。今日事故调查 告发布。

2020年3月3日7时55分左右,福德化工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证并经公司批准,就安排张学智和肖云亮对罐区北侧4个储罐进行加装铭牌支架焊接作业。11时09分41秒,事故储罐发生爆炸,致罐体整体飞起数米后落至防火堤东南角,并起火燃烧,事故导致张学智当场死亡,肖云亮重伤。

(一)直接原因

企业复工前将配套的罐区内生产设施恢复正常,管道内残余的八碳烯与罐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企业 违章指挥,福德化工电焊工张学智入厂时间短,在不熟悉工作环境的情况下,对事故储罐进行加装化学品铭牌支架焊接作业时, 违章作业,持续焊接导致事故储罐罐壁局部高温,引起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福德化工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

(2)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新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严格督促落实安全作业各项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

(3)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重视程度不够,作业前未进行事故风险分析,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作业现场未安排专业人员监护。

(4)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仓促招工上岗,对新入厂职工未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口头教育30分钟的形式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时不足,培训内容不全面,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5)特殊作业 备制度未落实。未落实沂水县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沂安监发〔2016〕18号)的要求,特殊作业前未向山东省蓬渤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备且未经现场安全条件确认,私自进行动火作业。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车间主任张义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动火作业票证。作业前未对事故储罐进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未对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措施,严重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规定。

2. 山东省蓬渤安全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没能全面掌握园区内企业的薄弱环节,并有针对性的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升园区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供详实的、指导性的安全管理建议。在对企业的综合检查中,特殊作业主动巡查覆盖面不足,对长期停用的设备巡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沂水县临沂福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3”爆炸事故是一起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赵君华, 福德化工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开展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沂水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2.张义明, 福德化工车间主任, 违章指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特殊作业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沂水县公安局已依法对其刑事拘留。

3.李世杰, 福德化工总经理,协助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牛军升, 福德化工安全科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对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爆炸点位置图

动火前不进行风险分析,砰~炸了!

检修事故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通用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2条

强制

2

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在下列焊接或切割的作业点及可能引发火灾的地点,应设置火灾警戒人员:

1、靠近易燃物之处:建筑结构或材料中的易燃物距作业点10m以内。

2、开口:在墙壁或地板有开口的10m半径范围内(包括墙壁或地板内的隐蔽空间)放有外露的易燃物。

3、金属墙壁:靠近金属间壁、墙壁、天花板、屋顶等处另一侧易受传热或辐射而引燃的易燃物。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2条

强制

3

焊接和割切审批要求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3.2.3条第二款

强制

4

在指定区域进行作业

焊接及切割应在为减少火灾隐患而设计、建造(或特殊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非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焊接或切割操作时,必须经检查、核准。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2条

强制

5

焊接和切割区域设置警告标志

焊接和切割区域必须予以明确标明,并且应有必要的警告标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2条

强制

6

职业危害警告标志设置

在焊接及切割作业所产生的烟尘、气体、弧光、火花、电击、热、辐射及噪声可能导致危害的地方,应通过使用适当的警告标志使人们对这些危害有清楚的了解。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9条

强制

7

防护屏板设置

为了防止作业人员或邻近区域的其他人员受到焊接及切割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应用不可燃或耐火屏板(或屏罩)加以隔离保护。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

强制

8

焊接隔间设置

在准许操作的地方、焊接场所,必要时可用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形成焊接隔间。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4条

推荐

9

防护用品选择原则规定

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选择防护用品。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0

防护用品选择具体规定

强光作业可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1、防强光、紫外线、红外线护目镜或面罩;2、焊接面罩;3、焊接手套;4、焊接防护鞋;5、焊接防护服;6、白帆布类隔热服。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第6.1条

推荐

11

头罩或护目镜选用

作业人员在观察电弧时,必须使用带有滤光镜的头罩或手持面罩,或佩戴安全镜、护目镜或其他合适的眼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2

防护手套佩戴

所有焊工和切割工必须佩戴耐火的防护手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2条

强制

13

消除火灾隐患

焊接或切割作业只能在无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实施:

1、有条件时,首先要将工件移至指定的安全区进行焊接;

2、工件不可移时,应将火灾隐患周围所有可移动物移至安全位置;

3、工件及火源无法转移时,要采取措施限制火源以免发生火灾。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

强制

14

灭火设备配备

在进行焊接及切割操作的地方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4.1条

强制

氧燃气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氧气与可燃物的隔离

氧气瓶、气瓶阀、接头、减压器、软管及设备必须与油、润滑脂及其他可燃物或爆炸物相隔离。严禁用沾有油污的手、或带有油迹的手套去触碰氧气瓶或氧气设备。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1.2条

强制

2

气瓶储存温度要求

气瓶必须储存在不会遭受物理损坏或使气瓶内储存物的温度超过40℃的地方。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一款

强制

3

气瓶储存位置及固定

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二款

强制

4

气瓶储存远离可燃物

气瓶在储存时必须与可燃物、易燃液体隔离,并且远离容易引燃的材料(诸如木材、纸张、包装材料、油脂等)至少6m以上,或用至少1.6m高的不可燃隔板隔离。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第三款

强制

5

气瓶现场安放

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

强制

6

作业现场乙炔气瓶储存量规定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存量不得超过30m 3 (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7

气瓶与作业点距离

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条第一款

强制

8

乙炔瓶与明火距离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三条第1项

强制

9

乙炔和氧气瓶同运规定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六十四条第7项

强制

10

气瓶上端禁放物品

气瓶在使用时,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气瓶阀必须关紧。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6条

强制

电弧焊接及切割安全

序号

项目名称

标准要求

依据条款

效力

1

接地要求

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必须连接良好,永久性的接地(或接零)应做定期检查。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

强制

2

外露带电部分采取保护措施

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物体(如:货车、起重机吊钩等)与之相接触。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2.4条

强制

3

电缆完整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外皮必须完整、绝缘良好(绝缘电阻大于1 MΩ)。用于高频、高压振荡器设备的电缆,必须具有相应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2条

强制

4

电缆接线

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尽量不带连接接头。需要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3条

强制

5

对电缆采取保护措施

构成焊接回路的电缆禁止搭在气瓶等易燃品上,禁止与油脂等易燃物质接触。在经过通道、马路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如:使用保护套)。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4.4条

强制

6

电缆检查及修复

焊接电缆必须经常进行检查。损坏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更换或修复后的电缆必须具备合适的强度、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密封性能。电缆的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连接,其连接方法必须具备合适的绝缘性能。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6.3条

强制

动火作业十不干

1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焊割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

无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雨天、露天作业无可靠安全措施,不焊割

雨天容易造成脚下湿滑

发生滑倒或坠落

同时雨天人体电阻较小,易触电

3

装过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容器,未进行彻底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不焊割

容器内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和有害气体

未经清洗处理就实施焊接作业

可能导致中毒或者火灾事故

4

在容器内工作无12伏低压照明和通风不良,不焊割

当照明不足时

容易发生误操作或其他安全隐患

焊接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

在通风不良情况下容易发生中毒事故

5

设备内无断电,设备未卸压,不焊割

设备未断电就进行焊接

会发生触电事故

压力容器未泄压就进行焊接

容易发生气体或液体喷出

6

作业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不焊割

易燃易爆物品未消除干净

容易被火星引燃

7

焊体性质不清、火星飞向不明,不焊割

焊接物体性质不明

易发生不可预见性事故

8

设备安全附件不全或失效,不焊割

电焊机的焊把线、接地线、焊钳

以及乙炔瓶上的回火阀、易熔塞等附件

是确保焊割作业安全性的重要设施

9

锅炉、容器等设备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焊割

有限空间或密闭空间内焊割时

必须有专人警戒和监护

以便在发生危险情况时及时处置

10

禁火区内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手续,不焊割

禁火区内火灾风险等级高

在禁火区内实施焊割作业

一般实行(三级)审批制

动火作业告知牌

动火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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