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小“事”大,因船舶高速透气装置发生故障而引发的事故

警惕因“阀”引发的事故

最近发生了一起海事事故,事故船舶是一艘化学品油品兼运船,事故导致船舶的液货舱结构、管道和部件严重受损。事故发生时,船舶正在锚地进行船-船过驳作业,由于透气装置发生故障,导致船舶的一个液货舱压力过大。随后,船上的三个液货舱和三个压载舱发生了非常严重的结构破损,从而导致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在破损的舱内自由流动。自由液面导致了船舶倾斜,且该船处在严重的爆炸风险之中。船舶的危险状态也严重威胁着港口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原理图

调查显示,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船舶高速透气装置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打开,导致液货舱在过驳作业时加压过大。

高速透气装置是液货舱压力(真空)保护系统的一部分,通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只有在预设的正压下才会打开,以此防止压力对液货舱造成损害。大型船舱很容易被相对较低的压力损坏,使用此类透气装置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当高速透气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时,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液货舱内气体与外界气体的交换,从而防止货物产生有害蒸汽释放到大气中,既能保护环境也可以防止货物因汽化而产生的货损。高速透气装置还配备了防火 ,以防止火星引发的爆炸。

事故后的调查发现,该船的液货舱高速透气装置发生堵塞,且手动操作杆失灵,另一个液货舱的阀门也发生了堵塞现象。通过对堵塞的阀盘与阀座的表面物质进行检测,发现该轮之前装载的货物产生的氧化植物油或油类物质的存在。这意味着船员在进行装卸货操作之前很可能没有按照操作程序对阀门进行检查。

考虑到此次事故和其他类似事故,我们强烈建议船东、船舶经营人、船员、验船师、调查人员和其他检查人员要确保液货舱的高速透气装置、真空阀或组合式压力(真空)阀始终保持工作状态,并按照程序要求进行例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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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货舱透气:

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完全区别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凡液货舱甲板上能散发出可燃气体的开口其布置和部位应使可燃气体进入含有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或聚集在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低程度。按照这一总的原则,以下几条应当衡准适用。

1、透气布置

每一液货舱的透气装置可以是独立的,亦可以同其他液货舱连在一起,还可以与惰性气管系并为一体。

如果其布置是与其他液货舱连在一起,则应装有截止阀和其他可接受的装置,以隔绝每个液货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应为其配备锁闭装置,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装置的工作状态应有清楚的可视指示。如果液货舱已被隔离,应保证在这些液货舱开始装卸货或压载于之有关隔离阀已被开启。任何隔离措施都必应按照相应的规定使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气体能继续流通无阻。对于201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任何隔离措施还应按照相应的规定在装载和压载或卸载过程中,使大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继续通过。

如对与公共透气系统隔离的某一或某组液货舱进行装卸货或压载,则该液货舱或该组液舱应按相应的要求装有超压或负压保护装置。

透气装置应接至每一液货舱的顶部,并在船舶处于纵倾或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能自动把液体排泄到液货舱。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置,以将透气管路中的液体排至液货舱中。

2、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

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主管机关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的各项要求。液面测量孔不得用于平衡压力的目的。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闭合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置阻焰器和防火 。

3、要求的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应:

允许气体混合物自由流通;或

使排泄气体混合物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m/s的速度;

其布置应使气体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当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其出口应布置成距液货舱甲板之上不少于6m,或者如果这出口位于步桥4m以内,则应布置成距前后步桥之上不少于6m,且其离开含有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机和锚链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0m;和

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则排气出口应布置成距液货舱甲板以上不少于2m,且应离开含引燃火源的围闭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可包括起锚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0m。这些出口应设有认可型的高速装置。

4、装压载期间透气布置要求:

在装载和压载期间从液货舱排出气体的透气布置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并包括一个或多个桅杆透气管或多个高速排气口。惰性气体总管可以用于这种排气。

5、混装船污油舱的隔离:

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舱与其他货油舱隔离的装置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所述液体货物以外的货物时,这些法兰应在全部时间内保持在原位。

END

| 李守超 樊迪

指导 | 杨兴忠

集思广益聚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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