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划分
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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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类别 |
区域等级 |
场所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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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 |
0区 |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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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 |
正在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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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 |
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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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粉尘环境 |
20区 |
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积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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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区 |
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和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和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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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区 |
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产生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应划分为21区 |
(二)范围
1.爆炸性气体环境
(1)按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释放源的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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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级别 |
常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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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区 存在连续级释放源 |
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储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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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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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汽的自由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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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 存在第一级释放源 |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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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中释放 可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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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中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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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中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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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 存在第二级释放源 |
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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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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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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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
(2)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根据通风条件调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时,可定为通风良好);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②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③在障碍物、凹坑和死角处,应局部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等级。
④利用堤或墙等障碍物,限制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扩散,可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2.爆炸性粉尘环境
对于爆炸性粉尘环境,其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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