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COLAB科研建筑设计规范(动力管道)
一般规定
一、本章规定适用于氢气、氧气、氮气、氩气、甲烷、乙炔、压缩空气、真空、混合气体等室内气体管道设计。
二、气体管道设计除应按现行的《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空气压缩机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氧站设计规范》等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三、各种气源应采用集中供应方式。气源站宜为独立建筑。
四、特种气体的供应应根据设备需求和特点,经综合比较后确定采用液槽供应或气瓶供应方式。
五、引入室内的各种气体管道支管宜明敷。当管道井、管道技术层内敷设有可燃气体管道时,应有换气次数为每小时1~3次的通风措施。
六、穿过实验室墙体或楼板的气体管道应敷在预埋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七、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应设放空管。放空管应高出层顶1m以上,并应设在防雷保护区内。
八、可燃气体管道、氧气管道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有接地要求的气体管道其接地和跨接措施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输送干燥气体的管道宜水平安装,输送潮湿气体的管道应有不小于0.3%的坡度,坡向冷凝液体收集器。
十、氧气管道与其它气体管道可同架敷设,其间距不得小于0.25m。
十一、可燃气体管道与其它可燃气体管道平行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50m;交叉敷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25m。分层敷设时,比重轻的管道应位于上方。
十二、室内可燃气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内或直接埋地,不得穿过不使用的房间。
十三、气体管道不得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架敷设。
十四、气质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压缩空气质量等级应不低于《一般用压缩空气质量等级》GB/T 13277的二级规定。
2 氢气、氧气、氮气、氩气、氦气、乙炔等气体的气质要求应满足仪器、设备试验规定。
十五、气体供应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采用瓶装气体供气时,宜集中设置气瓶间,采用管道供应。气瓶间宜单独设置或设在无危险性的辅助用房内;
2 压缩空气宜由自备空气压缩机提供,压缩机应集中设置;
3 压缩机排气应设储气罐并作相应的空气处理;
4 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的干管及支管应明敷;
5 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屋脊1.00m,放散管应设有防雷措施;
6 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不应和电缆、导电线路同支架敷设;
7 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8 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的管道不宜穿过不使用该种气体的房间,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管道、阀门和附件
一、根据不同的气体纯度及用途, 管道材料按下列规定选用:
1 气体纯度大于或等于99.99%时,应采用不锈钢管;
2 气体纯度小于99.99%时,可采用无缝钢管;
3 高纯气体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
4 压缩空气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
二、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段宜采用金属管道。如为非金属软管,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管、聚氯乙烯管。
三、阀门和附件的材质:氢气管道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其它气体管道可采用铜、碳钢和可锻铸铁等材料。可燃气体管道和氧气管道所用的附件和仪表必须是该介质的专用产品。
四、阀门与氧气接触部分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密封圈应采用有色金属、不锈钢及聚四氟乙烯等材料。填料应采用经除油处理的石墨石棉或聚四氟乙烯。
五、气体管道系统应不渗漏、耐压、耐温、耐腐蚀。实验室内应有足够的清洁、维护和维修明露管道的空间。
六、气体管道、阀门、终端组件、软管组件和压力指示仪表,均应有耐久、清晰、易识别的标识。气体标识的方法应为金属标记、模版印刷、盖印和粘着性标志。施工中宜采用粘着性标志。
七、埋地或地沟敷设的气体管道应作加强绝缘防腐处理;地沟内应有排水措施。埋地气体管道的敷设深度应大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管顶距地面不宜小于0.7m。地下气体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等及其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净距应参照《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中附录表中的间距执行。当埋地管道穿越道路或埋深不足、地面上载荷较大时,管道应加设防护钢套管。气体管道地沟应用细沙填实。
管道连接
一、气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用螺纹连接。高纯气体管道应采用承插焊接。
二、气体管道与设备、阀门及其他附件的连接应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螺纹连接的丝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带。
安全技术
一、气体管道设计的安全技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组)用可燃气体设备的支管和放空管上应设置阻火器等安全控制装置;
2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置 警装置;
3 气瓶应放在主体建筑物之外的气瓶存放间。对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的气体,室内可放置一个该种气体的气瓶,但气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4 气瓶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3次换气的通风措施;
5 可燃气体存放间应有每小时不小于6次换气的通风措施。事故排风每小时不小于12次换气。
二、若使用高压气体或可燃气体,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连接用气设备支管应设置阻火器。
四、易燃易爆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汇流排间应有浓度 警和联动排风措施。
气源站及气瓶库
一、氧气气源站宜布置成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无门、窗、洞的防火墙,该站至少应设一个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氧气供应源给排水、照明、电气要求应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规定。
二、氮气、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气体供应源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开。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设在建筑物内时,通风次数不应少于8次/小时。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气体的储存应设置有专用仓库,其平面布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安全通道及消防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气体储存库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或楼层中。气体储存库宜布置为独立单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其它建筑、构筑物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有直通室外的门。其围护结构上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得用木质、塑钢等可燃材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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