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今年7.1日起,上海"非工业区"恶臭(异味)排放标准更严格了..由20降低为10(无量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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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点击?查:标准全 )于2017年1月26日发布,2017年2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其他设施。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自2018年7月1日起,非工业区企业的周界监控点臭气浓度限值标准由20降低为10(无量纲)。22种周界监控点恶臭(异味)特征污染物浓度限值也趋严了,如下表:(DB31/1025-2016)

节选自《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接下来,奉环君带领大家了解下奉贤“非工业区企业”周界恶臭超标第一案:

南桥某制药公司位于非工业区。该公司于2018年6月委托某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周界恶臭浓度进行了监测,检测值为13(当时的标准还是20)。2018年7月9日奉贤区环保局下属监测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该公司周界恶臭浓度最高为16,超过标准限值10。奉贤区环保局对该公司的超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奉贤区环保局经调查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属实,依法责令其限期值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1)企业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属于购买服务。第三方机构属于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查新标准是其法定义务,理应在服务时告知企业即将实行的新标准。

(2)企业主应积极主动关心标准更新情况,获取标准更新情况的途径有很多,一是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咨询服务;二是定期浏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 站,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站, 站上“科技标准”栏。通常而言新标准发布之后,对于现有企业都有一定缓冲期。这个缓冲期是提供给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的。如在恶臭地标是2017年1月发布的,但是对原有企业是到2018年7月1日才执行的,也就说原有企业约有1年半的整改时间。

(3)排放恶臭的“非工业区企业”应查阅近期检测 告或历年检测 告,了解往期恶臭排放浓度,并对照新的标准值进行自查,如发现可能存在超标的一定要引起重视,立即整改,并确保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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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4)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5)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6)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7)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8)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主题:VOCs污染防治技术与工艺系统及园区VOCs综合防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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