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信息披露要求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气候〔2018〕13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陕西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的任务要求,做好我省重点企业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社会责任评价工作,我省计划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披露企业范围及时限

第一阶段(2017年-2019年),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年能耗7.7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先行公布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第二阶段(2020年及以后),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公布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二、披露主要内容

1. 温室气体种类。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并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十三五”时期主要公布披露二氧化碳、甲烷排放信息。

2. 披露内容。结合企业环保、节能运行管理实际,对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控排措施及减排绩效进行总结并公布。

3. 披露载体。企业可以编制公布独立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 告”,也可以在现已公布的企业年度环境 告、企业年度社会责任 告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 告中任选一种,并在 告中增加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章节。

4. 披露基准期。符合上述条件的重点企业从2017年起,公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作为省上对企业进行年度碳配额分配的社会责任评价依据。

5. 披露 告期。每年3月底,重点企业对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信息予以公布披露,并向辖区发改部门 备。

三、树立企业社会责任形象

企业不仅为社会提供优质产品和创造社会财富,也要承担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我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树立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形象。

四、加强组织领导

该项工作纳入省上对各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价考核。各级发改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目标任务考核及年度碳核查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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