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15322《可燃气体探测器》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3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线型光束可燃气体探测器。
本部分为 GB1532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 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1部分:测量范围为0~100%LEL的点型可
燃气体探测器》和 GB15322.4—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4部分: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
器》。本部分与 GB15322.1—2003和 GB15322.4—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 GB15322.1—2003和 GB15322.4—2003的内容合并为一个部分。
———按照测量范围将探测器分为三种:测量范围在3%LEL~100%LEL 之间的探测器、测量范围
在3%LEL以下的探测器和测量范围在100%LEL以上的探测器。按照工作方式将探测器分
为两种:系统式探测器和独立式探测器。按照采样方式将探测器分为三种:自由扩散式探测
器、吸气式探测器和光纤传感式探测器(见第3章,GB15322.1—2003和 GB15322.4—2003
的第4章)。
———修改了在 各 项 试 验 条 件 下 对 探 测 器 警 动 作 值 的 要 求 (见 第 4 章,GB15322.1—2003 和
GB15322.4—2003 的第5章)。
———针对吸气式探测器增加了采样气流变化试验(见4.3.8)。
———针对系统式探测器增加了线路传输性能试验和探测器互换性能试验(见4.3.9、4.3.10)。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中增加了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见
4.3.14)。
———增加了抗中毒性能试验(见4.3.18)。
———增加了低浓度运行试验(见4.3.20)。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英吉森安全消防系统(上
海)有限公司、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华信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本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惟泰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西安博康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达江电子仪
器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刘激扬、康卫东、屈励、李小白、郭春雷、林强、郭锐、李瑞、陈广、赵宇、
张颖琮、费春祥、蒋妙飞、邓丽红、赵英然、姜波、孟宇、朱刚。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5322—1994;
———GB15322.1—2003;
———GB15322.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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