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2号)的规定,启动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控单位范围

纳入我市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管控范围的单位共计721家(名单见附件)。

二、碳排放 告、核查及履约相关工作

(一)碳排放量化 告提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6月30日。管控单位应当于6月30日前在“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温 系统”, 址:http://www.ghgreport.org/login.seam)中填 并上传加盖公章的2019年度温室气体量化 告、温室气体量化工具表等。

(二)碳排放核查 告提交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7月31日。核查机构应当于7月31日前在“温 系统”中填 并上传加盖核查机构公章的2019年度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告、经管控单位盖章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等。

(三)为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我局将组织检查机构对部分管控单位的2019年度碳排放 告和核查 告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履约截止时间调整为2020年9月30日。管控单位应当于9月30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碳排放量,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益注册登记簿系统”( 址:http://www.szregistry.com/index.do)提交足额碳配额或可使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履约。管控单位账户中配额不足以完成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富余配额可通过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后续年度使用。

(五)我局将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碳排放 告及履约事项进行监督执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我局将对未按时提交碳排放核查 告的管控单位进行限期催告,经催告仍未提交的,从严确定其2019年度碳排放量;10月1日起,将对逾期未履约的管控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限期结束后,对仍未完成履约的管控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应协助督促相关管控单位按时完成碳排放 告、核查及履约义务,强化碳交易执法检查,及时核实并反馈存在不履约风险的情况。

(二)各管控单位要认真履行碳排放控制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配额管理和排放控制,积极配合抽查和重点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本单位碳排放信息,按要求完成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三)各核查机构要按照我市温室气体核查规范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业务,保证碳排放核查 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各管理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管控单位碳排放数据、统计指标数据等保密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名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6日

联系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小组

邮箱:zhangyiwei@meeb.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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