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口诀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应对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可燃气体 警功能、复位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可燃气体 警功能、复位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探测器施加浓度为探测器 警设定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的 警确认灯应在 30s内点亮并保持;

2 控制器的可燃气体 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3 应清除探测器内的可燃气体,手动操作控制器的复位键后,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探测器的 警确认灯应熄灭。(新改动,之前是60s自动复位)

4.7.5 应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遮挡故障 警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探测器的遮挡故障 警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的故障指示灯应在 100s内点亮;

2 控制器的故障 警和信息显示功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1.2条的规定。

条 说明

Ⅰ 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调试

4.7.1 可燃气体探测 警系统是一个 独立的子系统,属于火灾预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接入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 不应直接接入火灾 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 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 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接入。

由可燃气体 警控制器将 警信号传输至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 警控制器,但其显示应与火灾 警信息有区别。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接入 DCS等生产控制系统,但其 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Ⅱ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

4.7.4 可燃气体探测器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应当根据待探测的可燃气体性质确定。若被探测气体为天然气、煤气等,较空气轻,极易飘浮上升,应将可燃气体探测器安装在设备上方或天花板附近;若被探测气体为液化石油气等,较空气重,则应安装在距地面不超过 50cm的低处。

(2) 可燃气体探测器处于长期通电工作状态, 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现场检查方法是用棉球蘸上一点酒精靠近 气敏元件,如给出 警(显示)表明工作正常。

(3) 催化元件对多种可燃气体几乎有相同的敏感性,所以在有混合气体存在的场所,它不能作为分辨混合气体组分的敏感元件使用。

(4) 可燃气体敏感元件的理化特性研究表明,硫化物可使元件特性发生变化,且不能恢复,出现所谓“ 中毒”现象,所以,可燃气体敏感元件需防“中毒”,并 应避免直接油浸或油垢污染,也不能在有酸、碱腐蚀性气体中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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