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临环罚〔2021〕1-013号
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南环路东首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临清德能金玉米生物有限公司厂界无组织恶臭超标排放,属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的排放。有2021年7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临环罚告〔2021〕1-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33号之规定,“违法事实:未按要求规范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企业规模:中型企业;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其他处罚”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36250.00)。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 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 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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