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餐饮经营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餐饮经营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条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下面笔者结合《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DB11/450—2016 )这个地方标准,介绍一下对餐饮企业燃气的执法检查要点。
首先,将餐饮企业内部按照位置空间划分为三部分,即“前厅”也叫用餐场所、“后厨”也叫用气场所、“灌间”也叫储气场所。
其次,要深入了解液化石油气的“一般状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关内容。即“一般状态”是指储存时在钢瓶内为液体和气体的混合物,使用时状态为气体。“物理特性”是指密度比空气重,且液态变气态时体积增加250倍。“化学特性”是指易燃易爆,爆炸极限为1.5%—9.5%。
最后,就是对照着《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中的强制性条款要求,按照查前厅、查后厨、查灌间(简称“三查”)的顺序,一边体会理解一边开展检查,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例如,在查前厅时由于液化石油气易燃易爆的“化学特性”,因此北京地区餐饮企业是不应在用餐场所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气体卡式炉的(4.8条),以免发生事故时直接对用餐者造成伤害。
又如,在查后厨时由于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重的“物理特性”,因此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8.2条),以免发生泄漏时液化石油气只往下跑而无法向上排出,进而出现气体积存,遇到火花引发事故。此外,由于液化石油气储存时在钢瓶内为液体和气体的混合物,使用时状态为气体,且液态变气态时体积增加250倍的“一般状态”和“物理特性”,因此单瓶供气时,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7.1条),以免当气瓶发生泄漏时,燃具因离着过近点燃周围弥漫着的大量气体引发事故。
再如,在查灌间时由于液化石油气密度比空气重的“物理特性”,因此气瓶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窖等通风不良场所及建筑物内(5.2条),且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建构筑物(5.5条),以免当气瓶发生泄漏时,无法及时排出造成气体积存,进而引发事故。此外,由于液化石油气爆炸极限为1.5%—9.5%的“化学特性”,即液化石油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达到1.5% —9.5%这个范围时,混合气体遇火源才会发生爆炸,因此气瓶间要进行通风,并且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下通风式百叶窗应不少于2个,当采用独立的强制通风方式时,通风设施应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连锁并符合防爆要求(5.4条),如此一来在浓度没有达到爆炸极限时,即便遇到了火源也只是发生燃烧能够降低爆炸带来的危害。
燃气的执法检查工作相对来说具有一定专业性,执法人员要掌握燃气的各种特性,认真领会相关规定的用意所在,由浅入深地边学边干,开展好此项工作。
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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